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倍卿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6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萬87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萬5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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