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1年度,30號
TPDV,101,重勞訴,30,2013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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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林淑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
度重勞訴字第3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60,300
元(原核定新臺幣7,896,000元扣除上訴人勝訴之新臺幣3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369元,另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59,1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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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