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0號原 告 姜林金枝 陳仁堂 陳燦鴻 邱阿杏 陳玉枝 李碧媛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林梅玉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瑞玲 被 告 馮高為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 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陳彥寧 受告知人 馮高堅 馮高中 馮高靜 馮高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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