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92號
TPDV,101,訴,3392,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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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2號
原   告 黃陳毓芳(即黃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雯(即黃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黃玥苓(即黃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凱(即黃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傑(即黃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黃敏明 
訴訟代理人 連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管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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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