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4號
上 訴 人 廖朝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蔡豪、宋麗
華、賴慶松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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