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84號
TPDV,101,訴,3284,2013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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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4號
上 訴 人 廖朝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蔡豪、宋麗
華、賴慶松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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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