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58號原 告 冠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廖宸和律師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黃國富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陳俞卉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陳乃君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訴訟代理人 許漢淇複代理人 李峻維 謝界山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林文鴻 吳全達被 告 李定盛 蕭黃月雲 黃郁晴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定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定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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