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58號
TPDV,101,訴,2458,2013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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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58號
原   告 冠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水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廖宸和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黃國富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陳俞卉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陳乃君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訴訟代理人 許漢淇
複代理人  李峻維
      謝界山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文鴻
      吳全達
被   告 李定盛
      蕭黃月雲
      黃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定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定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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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