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簡伊佐
訴訟代理人 倪鴻溟
被 上訴人 吳綉珍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附表漏未附上,應更正補附如附件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經本院許可後提起第三審抗告。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