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8號
原 告 鄭美霞
劉侯麗華
劉明傑
劉良
劉明慧
馮素芬
楊美玲
楊明珠
黃美玲
黃雅娟
楊瑜珠
楊惠珠
李香征
朱玉滿
羅婉之
張秋玉
曾陳淑女
鄭宏柏
林劉敏姬
劉鍾惠雯
葉勝松
葉鄧鳳珍
方磊夫
方傑
方甯
湯發義
陳瑞珠
王仕賢
翁甄憶
原 告 李旭民
法定代理人 李乾輝
原 告 閻翠玲
簡寶貝
吳珠環
謝靜儀
謝林錦貞
謝偉鼎
王秀文
曾黃桂香
張景顯
張景盈
張森夫
葉久女
曾姵榕
葉堂信
張錫銘
郭乃榕
林秀梅
吳春碧
黃淑桂
陸鳳寶
吳安桃
李明達
沈鄧秀珍
鄧碧松
李文達
馬胡文秋
王主文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路000號 莊雁蘭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00鄰○○○路00 號2樓
葉雅玲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8樓
陳翔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5樓 之4
戴妙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3樓
戴怡洲 住高雄縣○○區○○○巷00弄0號
謝春結 住基隆市○○○街000○0號
林青弘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0鄰○○街00巷0 弄0號
林羅秋鳳 住同上
王詔香 住雲林縣褒忠鄉○○村00鄰○○00號 曹胡金魚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00鄰○○○街00 ○0號
黃佳彬 住桃園縣大溪鎮○○里○○街0段00巷0 0號
黃美秀 住同上
吳秀慧 住桃園縣楊梅鎮○○○街00巷00號
柯錦章 住桃園縣桃園市○○里0鄰○○路000號 宋玟慧 住桃園縣中壢市忠福里28鄰福安二街51
巷3樓
林翊婷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號
林明德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黃志清 住桃園縣八德市○○里0鄰○○路00號 黃稚期 住桃園縣中壢市內厝里內厝子168-103 號
高秀珠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000巷0弄0號 林淑雲 住桃園縣八德市○○里00鄰○○街00號 7樓
余雁龍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00鄰○○路0段0 00號
洪儷華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4樓 李貞治 住桃園縣龜山鄉○○街00巷00弄0號 黎麗觀 住桃園縣新屋鄉○○村00鄰○○路000 巷00號
黃騰緯 住高雄縣○○區○○巷00弄0號
沈祖銓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00鄰○○○街00○○00○ 0巷0號2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原 告 吳月娥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1樓被 告 柯富元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之2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廖國欽律師
陳奕霖律師
廖威智 住台北市○○○路0段00號11樓之2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兩造應隨時陳報前揭刑事案件之訴訟進行情形,如有判決之情事,應隨時陳報該判決於本院。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柯富元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 法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審理終結後,現由 最高法院審理中,亦經兩造陳報在卷。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 否確定,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 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
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