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永久使用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06號
TPDV,100,重訴,1206,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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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06號
原   告 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楊義林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永久使用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對於下列不爭執事項表示意見:
㈠被告自81年5月2日至96年7月15日擔任原告公司總經理, 並自84年11月26日起同時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見本院卷 一第21頁至第24頁、第221頁、第222頁)。 ㈡原告於97年7月2日以港實函字第7號函催告被告返還原告 公司登記於被告名下之財產(見本院卷一第55頁)。 ㈢原告主張福座公司銷售之骨灰塔位編號026236號北海福座 永久使用權狀為其所有,被告及訴外人孫蘭芬間之買賣關 係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權狀返還予原告,經本院98年度北 簡字第19345號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491號判決認定孫蘭 芬應該將該權狀返還予原告,被告應將該權狀向原告辦理 權利移轉登記予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又孫蘭芬曾請求原 告移轉辦理登記,經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8035號判決勝 訴,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判決原 判決廢棄,孫蘭芬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一第58頁 至第84頁)。
㈣原告於97年8月14日就被告侵占骨灰塔位永久使用權提出 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 1392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 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 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見 本院卷一第86頁至第124頁)。
㈤原告就被告侵占4084筆骨灰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提出刑事告 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9871號 、19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續一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 院卷一第245頁至第247頁、本院卷六第165頁至第172頁) 。
三、原告應將提供之電腦檔案證據依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



永久使用權狀編號分類(即將電腦資料依附表編號分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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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