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石阿螢 住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彥婷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蘇奕璋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蘇毓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南洲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