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新市區○○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展瑞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純儀、利埡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922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17,4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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