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 告 陳玉珠 蔡陳鉞 王美紅 陳銘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複 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張惠萍 呂詩瑩 李逸苓被 告 王高玉惠 陳水土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原名陳美玲) 陳榮宗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被 告 陳世傑 陳世峯 陳錄圳 陳圡金 陳黃杰 陳錄成 陳黃河 王世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所載「陳珈銜」均更正為「陳珈嫻」、「陳世峰」均更正為「陳世峯」、「陳宗榮」均更正為「陳榮宗」。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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