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254號
TPDV,100,訴,2254,201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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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4號
原   告 陳玉珠
      蔡陳鉞
      王美紅
      陳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複 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張惠萍
      呂詩瑩
      李逸苓
被   告 王高玉惠
      陳水土
      陳美枝
      陳明營
      陳玉枝
      陳林素珠
      陳錄順
      陳錄豪
      陳珈嫻(原名陳美玲)
      陳榮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被   告 陳世傑
      陳世峯
      陳錄圳
      陳圡金
      陳黃杰
      陳錄成
      陳黃河
      王世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1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所載「陳珈銜」均更正為「陳珈嫻」、「陳世峰」均更正為「陳世峯」、「陳宗榮」均更正為「陳榮宗」。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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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