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2年度,3號
TPDM,102,重附民緝,3,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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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黎利華妹
      黃林美雲
      石淑真 
      黃千祝 
      紀娜娜 
      黃敏聰 
      吳雪鳳 
      王建勝 
      李百華 
      楊峯銘 
      陳秀薰 
      許瑞珠 
      徐玉欄 
      游張雪 
      洪佐霖 
      林文玲 
      白妍云(原名白明儀)  
      吳太郎 
      高義忠 
      邱淑玲 
      高林富理(即高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琇惠 
      呂玉英 
      蘇運勝 (即蘇劉素月之承受訴訟人) 
      蘇明媛 
      方 瑜 
      詹景勝 
      洪建泰 
      邱榮輝 
      劉明清 
      劉明仁 
      陳素綺(原名陳素貞)  
      蔡郭玉霞
      黃向助 
      傅琡婷 
      劉兆祥 
      張陳豊鑾
      柯朝陽 
      江綠芬 
      王全居 
      石明山 
      謝素珠 
      吳陳素猜
      黃頌惟 
      周文遠 
      林秀英 
      呂張美子
      張俐賓住
      簡玉雲 
      吳喻玲琍
      許美珠 
      陳仲盛 
      翁必仁 
      沈維揚 
      李耀宗 
      陳威志 
      官宇柔 
      王高正 
      李向明 
      黃李淑花
      林志賢 
      賴淑幸 
      陳淑貞 
      廖祥宏 
      陳麗枝 
      張嘉成 
      吳安安 
      冉長壽 
      連吉村 
      邵炫銘 
      陳碧雲 
      李傅玉霞
      張宣凱 
      歐麗雅 
      陳鳳蘭 
      蘇國華 
      陳淑睍 
      郭瑞源 
      茹毅紅 
      吳宜蔧(原名吳淑容)  
      蔣臺珍 
      許明仁 
      張金池 
      陳秀珍 
      李忠桂 
      顧筠青 
      張志輝 
      黃筱雯 
      吳秉樺 
      吳柔怡(原名吳姝錡)  
      吳秉臻 
上列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翠金  
原    告 吳佩珊  
      林秀娥(原名呂林秀娥) 
      張麗楞  
      蔡錫堯  
      林志哲  
      陳佳伶  
      王桂美  
      羅懷遠  
      楊陳蜜 (即楊永武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凰 (即楊永武之承受訴訟人)  
      楊美娟 (即楊永武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麗 (即楊永武之承受訴訟人)  
      柯正升
      林炎山
      林玉霜
      黃心怡
      黃 陶
      黃麗華
      蕭奕中 (即蕭華文之承受訴訟人)
      蕭奕平 (即蕭華文之承受訴訟人)
      何蕭慧瑛(即蕭華文之承受訴訟人)
      蕭美玲 (即蕭華文之承受訴訟人)
      蕭甄徵 (即蕭華文之承受訴訟人)
      鄭金鳳
      何曾麗華
      朱張義然
      李鴻地 
      陳明鳳 
      胡秀蘭 
      陳明雪 
      陳榮發 
      蔡麗惠 
      戴麗雪 
      石高昌 
      張吳筱雲
      黃美珍 
      高莊淑賢
      賴振雄 
      黃衍三 
      鍾九妹 
      陳環球 
      賴富立 
      劉侯淑姿
      王素娥 
      張林錦鳳
      陳家慶 
      賴素雲 
      周龍通 
      許清彬 
      吳秋涼 
      洪茂洲 
      顏怡安 
      姜允明 
      謝林春子
      張郭海 
      李玉鳳 
      胡士彬 
      陳毅君 
      黃碧華 
      王進發 
      殷登峰 
      謝瑞穗 
      許永田 
      謝綉治 
      塗金條 
      李素珠 
      高惠美 
      黃陳素春
      陳幸君 
      鄭林阿尾
      謝蔚蘋 
      鄭 田 
      黃毓秀 
      張美玉 
      張博超 
      林淑芬 
      王鍾招蘭
      劉明德 
      陳月嬌 
      陸龍生 
      廖淑枝 
      廖春玉 
      李信興 
      陳珮珣 
      陳瑞騰 
      郭宏模 
      陳威廷 
      盧明珠 (即盧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盧月珠 (即盧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丁盧明秀(即盧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盧明德 (即盧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鄭秋貴
      游正誼
      張玉子
      梁新福
      丁盧明秀
      盧明德 
      張明國 
      施鄭素燕
      廖盛茂 
      陳宥嫺 
      何清標 
      林宗耀 
      蔡文忠 
      陳許美花
      賴啟弘 
      張劉美枝
      唐德麗 
      余曾金馨
      林玉華 
      駱雪芳 
      張介民 
      沈勝男 
      柴慧齡 
      林 埱 
      謝志偉 
      董淑婉 
      周有恆 
      公惟惠 
      黃純貞 
      傅泰平 
      蔡麗卿 
      魚麟屏 
      賴阿敏 
      蔡惠朱 
      王江柱 
      王凃寶玉(即王文信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媖 (即王文信之承受訴訟人)  
      王崑慶 (即王文信之承受訴訟人)  
      王儷桂 (即王文信之承受訴訟人)  
      王進忠 (即王文信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芳 
上列223位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邦(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原  告  黃仁豐 
      張肇元(即張黃綠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肇釧(即張黃綠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燕純(即張黃綠英之承受訴訟人) 
      張肇仁(即張黃綠英之承受訴訟人) 
      徐富美(即邱華煥之承受訴訟人)  
      邱盛烘(即邱華煥之承受訴訟人)  
      邱盛隆(即邱華煥之承受訴訟人)  
      邱智惠(即邱華煥之承受訴訟人)  
      邱文慧(即邱華煥之承受訴訟人)  
      鄒謝桂蘭(即鄒慶田之承受訴訟人)  
      鄒國益 (即鄒慶田之承受訴訟人)  
      鄒芳玲 (即鄒慶田之承受訴訟人)  
      蔡王忍(即蔡振榮之承受訴訟人)  
      蔡蕙澭(即蔡振榮之承受訴訟人)  
      蔡齡儀(即蔡振榮之承受訴訟人)  
      蔡承勳(即蔡振榮之承受訴訟人)  
      李鴻章(即李雅卿之承受訴訟人)  
      李冠勳(即李雅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19位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送達
      代收人)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住同上址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陳文吉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6號(原89年度訴字第30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文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8月29日以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6號判決諭知被告陳 文吉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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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