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310號
TPDM,102,簡,2310,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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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增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3433、139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增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增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趁如附表所示商店之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所示之 商店如附表示之商品,得手後供己食用或變賣,嗣經如附表 所示商店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始知上情。案經臺北市 ○○區○○街000 號統一便利商店店長李曜竹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林增忠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即統一便利商店店長楊馥懌、告訴人即統一便利商店 店長李曜竹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統一便利商店監視錄影節錄 畫面12張、臺北市○○區○○街000 號便利超商監視錄影節 錄畫面4 張及7-ELEVEN紙本電子發票4 紙在卷可稽。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㈠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55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㈡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100 年度易字第284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 第12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確定;㈢ 另於100 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 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53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 月及拘役55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 開有期徒刑部分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 2776 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2 年3 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前開拘役部分,於102 年5 月7 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 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在便利商店內隨意竊取他



人財物,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誠屬不該;且其前已數 度因竊盜案件經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竟不知悔改,一再為相類似之竊盜犯行,另其甫 於102 年5 月7 日出監,竟於出監未滿1 月即再犯本件竊盜 犯行,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為供己食用、變賣等、其智識程度、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竊取之商品 │主文 │
├──┼───────┼───────┼───────────┼───────────┤
│1 │102 年5 月21日│臺北市萬華區西│新東陽肉醬罐頭2 罐(價│林增忠犯竊盜罪,累犯,│
│ │晚間11時47 分 │藏路125巷17號 │值共92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統一便利商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2 │102 年5 月22日│同上 │廣達香肉醬罐頭2 罐、同│林增忠犯竊盜罪,累犯,│




│ │晚間11時17分 │ │榮辣味紅燒鰻魚罐頭1 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同榮紅燒魚片罐頭2 罐│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萬歲牌蜜汁腰果4 包(│算壹日。 │
│ │ │ │價值共508元)。 │ │
│ │ │ │ │ │
├──┼───────┼───────┼───────────┼───────────┤
│3 │102 年6 月1日 │臺北市萬華區昆│大道特級玫瑰葡萄酒2 瓶│林增忠犯竊盜罪,累犯,│
│ │凌晨0 時9分 │明街304 號「統│、西沙鄉村嫩燒小羊肉狗│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一便利商店」 │食2 個、同榮茄汁鯖魚罐│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頭1 罐、廣達香肉醬罐頭│算壹日。 │
│ │ │ │3 罐(價值共610元) 。│ │
├──┼───────┼───────┼───────────┼───────────┤
│4 │102 年6 月2 日│同上 │三得利朵麗卡紅酒2 瓶、│林增忠犯竊盜罪,累犯,│
│ │凌晨2 時22分 │ │新東陽辣味肉醬罐頭4 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價值共72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5 │102 年6 月2 日│同上 │玉泉清酒1 瓶、廣達香肉│林增忠犯竊盜罪,累犯,│
│ │凌晨3 時2 分 │ │醬罐頭4 罐、同榮特選燒│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鰻3 罐(價值共488 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6 │102 年6 月3 日│同上 │廣達香肉醬罐頭2 罐、新│林增忠犯竊盜罪,累犯,│
│ │凌晨3 時21分 │ │東陽肉醬罐頭1 罐、同榮│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特選燒鰻1 罐(價值共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86 元)。 │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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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