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冬山河夏威夷景觀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逸新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高大凱律師
被 告 吳引玉
張齡文(原名張淑娟)
林蕙敏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奕然(原名吳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林蕙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因自民國106年6月26日起至8月16日止在境外,客觀上無法收悉開庭通知,經本院查詢其入出境資訊,堪認其所述屬實,自應給予其到庭答辯之機會,復斟酌原告對各被告請求之原因同種,宜一併審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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