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92號
TPDM,101,侵訴,92,20130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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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
                   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瑞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蘇育萱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6727 號、101 年度偵字第17530 號、101 年度偵字第18
301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89 號、
101 年度偵字第202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91 號、101 年度
偵字第20292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93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
294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9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96 號、
101 年度偵字第20297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98 號、101 年度
偵字第20938 號、101 年度偵字第202303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
1292號)暨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4976 號、102 年度偵字
第3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1 、2 、4 、6 、7 、9 、11、19、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3 、5 、8、10、12至14、16至18、20、22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被訴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強制性交犯罪事實、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趁機性交犯罪事實,均無罪。
甲○○被訴如附表七所示之犯罪事實,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㈠⒈甲○○與C15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為朋友關係,C15 於民國99年7 月3 日晚間至翌日 凌晨3 時8 分許前某時至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0號地下 1 樓之「Spark 」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甲○○,甲○○遂 邀C15 返回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6樓 之1 之住處拿酒與友人共飲。嗣C15 至甲○○之上開住處後 ,C15 即因不明原因而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甲○○竟 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在C15 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 不知抗拒之情形下,將C15 帶至其房間內,於99年7 月4 日 凌晨3 時8 分許,脫去C15 衣物,親吻C15 嘴唇、撫摸C15 乳房、下體,並以陰莖置入C15 口中,又以陰莖插入C15 陰 道內而性交得逞。




⒉嗣於99年7 月4 日上午11時許,C15 始清醒恢復意識,惟其 見獨自睡於甲○○上開住處客房內且衣物完整如初,乃不疑 有他,而仍隨同甲○○外出用餐後返家。迨於101 年8 月底 某日,因甲○○對C15 為上述一、㈠⒈所示之性交行為時所 拍攝即下述叁、公訴不受理部分一、㈠所示影片、照片因不 明原因外流而於網路上四處流傳,C15 之友人在網路上閱覽 影片後告知C15 ,而悉上情。
㈡⒈甲○○與C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為僅見過一、二次面之朋友,因甲○○幫忙C1訂得某「星 聚點KTV 」之包廂,C1乃於100 年5 月28日凌晨某時,至址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地下1 樓之「Strike」 夜店向甲○○致意,嗣後,C1欲至址設臺北市○○區○○路 00號地下一樓之「Room18」夜店找其男朋友,甲○○乃向C1 表示順路可帶C1至Room18夜店,而因其等2 人離去時,C1不 小心將酒潑至甲○○身上衣物,甲○○即向C1表示其須先返 家更衣。嗣C1隨同甲○○至甲○○上開住處後,C1即因不明 原因而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甲○○竟基於乘機性交之 單一犯意,在C1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情 形下,將C1帶至其房間內,於100 年5 月28日凌晨3 時0 分 許,脫去C1衣物,親吻C1嘴唇、撫摸C1乳房及下體,並以陰 莖插入C1陰道內而性交得逞。繼於同日凌晨3 時9 分許,在 C1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以陰莖 插入C1陰道內而性交得逞,並親吻C1嘴唇。續於同日凌晨3 時40分許,在C1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 形下,撫摸C1乳房及下體,並以陰莖插入C1陰道內而性交得 逞。
⒉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於100 年5 月28日凌晨3 時0 分許,未經C1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 對C1如上述一、㈡⒈所示親吻C1嘴唇、撫摸C1乳房、下體、 與C1性交行為等非公開活動及C1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 續於凌晨3 時9 分許,未經C1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 設備竊錄其對C1如上述一、㈡⒈所示與C1性交、親吻C1嘴唇 等非公開活動及C1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接於凌晨3 時 40分許,未經C1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 C1如上述一、㈡⒈所示撫摸C1乳房、下體、與C1性交等非公 開活動及C1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 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⒊嗣於100 年5 月28日早上某時,C1清醒恢復意識後,見甲○ ○睡於其旁,乃驚嚇不已,旋獨自離去甲○○上開住處,C1 返家後雖覺有異,惟因無法記憶該晚在甲○○上開住處發生



何事而作罷。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 片中之女子為C1,乃傳喚C1指認,而悉上情。㈢⒈代號0000000000 女子(下稱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為甲○○前女友即代號0000000000女 子(下稱A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A 女部分詳下述一、㈦⒈)之姐,其於100 年6 月12日 凌晨某時,在上址Room18夜店偶遇甲○○,甲○○乃邀約B 女至上址Spark 夜店續飲,嗣後其等2 人又至甲○○之上開 住處,B 女即因不明原因而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狀態,甲○ ○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將B 女帶至其房間內,於同日凌 晨2 時38分許,在B 女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 拒之情形下,脫去B 女衣物,撫摸B 女下體,並自B 女背後 欲以陰莖插入B 女陰道而著手為性交行為,而以其下體自B 女背後數次推動B 女臀部後(無法證明其陰莖有進入B 女陰 道或已接合),即離開B 女臀部並躺於其旁,甲○○因而乘 機性交未得逞。
⒉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 年6 月12日凌晨2 時38 分許,未經B 女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 B 女如上述一、㈢⒈所示撫摸B 女下體、與B 女性交等非公 開活動及B 女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 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⒊俟100 年6 月12日下午4 時許,B 女清醒恢復意識後,見其 衣衫不整,乃詢問甲○○發生何事,甲○○即向B 女表示B 女須服用藥物並送B 女返家,後B 女查覺有異,乃於100 年 6 月15日至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之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仁愛院區驗傷,並於100 年7 月25日報警處理,而悉 上情。
㈣⒈C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與甲○ ○為朋友關係,其於100 年7 月21日凌晨某時,與其友人C1 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C10 部 分詳下述一、㈣⒉、⒊)及甲○○至上址Spark 夜店飲酒後 ,甲○○即邀約C9、C10 至其上開住處續飲。嗣C9、C10 與 甲○○至甲○○之上開住處後,C9即因不明原因而陷入昏迷 意識不清之狀態,甲○○竟基於乘機性交之單一犯意,在C9 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將C9帶至 其房間內,於100 年7 月21日凌晨3 時3 分許,脫去C9衣物 ,撫摸、舔舐、吸吮C9乳房、撫摸C9下體,並以陰莖插入C9 陰道內而為性交。繼於同日凌晨3 時20分許,在C9已處於因 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撫摸、吸吮C9乳房 、撫摸C9下體,並以陰莖插入C9陰道內而為性交。續於同日



凌晨3 時35分許,在C9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 拒之情形下,撫摸C9乳房、下體,並以陰莖插入C9陰道內而 性交。接於同日凌晨3 時57分許,在C9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 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親吻C9嘴唇、乳房,並以陰莖 插入C9陰道內而為性交。續同日凌晨4 時44分許,在C9 已 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以陰莖插入 C9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⒉C10 與甲○○為朋友關係,其於100 年7 月21日凌晨某時, 與其友人C9及甲○○至上址Spark 夜店飲酒後,甲○○即邀 約C10 、C9至其上開住處續飲。嗣C10 、C9與甲○○至甲○ ○之上開住處後,C10 即因不明原因而陷入昏迷意識不清之 狀態,甲○○竟基於乘機性交之單一犯意,在C10 已處於因 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將C10 帶至其房間 內,於100 年7 月21日凌晨3 時3 分許,脫去C10 衣物,撫 摸C10 乳房。繼於同日凌晨3 時57分許,在C10 已處於因不 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撫摸C10 乳房、下體 ,並欲以陰莖插入C10 陰道而著手為性交行為,適C10 身體 往後縮,甲○○即離開C10 下體(無法證明其陰莖有進入C1 0 陰道或已接合),甲○○因而乘機性交未得逞。接於同日 凌晨4 時44分許,在C10 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能 抗拒之情形下,撫摸、吸吮C1 0乳房、撫摸、親吻C10 臀部 、撫摸C10 下體,並欲以陰莖插入C10 陰道而著手為性交行 為,適C10 身體翻動,甲○○即離開C10 下體(無法證明其 陰莖有進入C10 陰道或已接合),甲○○因而乘機性交未得 逞。
⒊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接續於100 年7 月21日凌 晨3 時3 分許,未經C9、C10 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 設備竊錄其對C9、C10 如上述一、㈣⒈、⒉所示於100 年7 月21日凌晨3 時3 分許之撫摸、舔舐、吸吮C9乳房、撫摸C9 下體、與C9性交、撫摸C10 乳房等非公開活動及C9、C10 身 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繼於同日凌晨3 時20分,未經C9同 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C9如上述一、㈣⒈所 示於同日凌晨3 時20分許開始之撫摸、吸吮C9乳房、撫摸C9 下體、與C9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9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 。再於同日凌晨3 時35分許,未經C9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 錄影設備竊錄其對C9如上述一、㈣⒈所示於同日凌晨3 時35 分許開始之撫摸C9乳房、下體、與C9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9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續於同日凌晨3 時57分許,未經 C9、C10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C9、C10 如上述一、㈣⒈、⒉所示於同日凌晨3 時57分許開始之親吻



C9嘴唇、乳房、撫摸C10 乳房、下體、與C9、C10 性交等非 公開活動及C9、C10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接於同日凌 晨4 時44分許,未經C9、C10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 備竊錄其對C9、C10 如上述一、㈣⒈、⒉所示於同日凌晨4 時44分許開始之撫摸、吸吮C10 乳房、撫摸、親吻C10 臀部 、撫摸C10 下體、與C9、C10 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9、C10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於前開影片拍攝過程中,未經 C9、C10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照相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Apple 廠牌iPhone手機拍攝C10 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 隱私部位之照片共3 張、C9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 照片1 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 示 之電腦內。
⒋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9、C10 ,乃傳喚C9、C10 到庭指認,而悉上情。㈤⒈C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與甲○ ○為朋友關係,其於99年7 月31日凌晨某時至臺北市信義區 某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甲○○,因C3飲酒過量,甲○○遂 佯稱欲護送C3返家,實甲○○係欲將C3帶至其上開住處。迨 甲○○將C3帶至其上開住處後,C3即因不明原因而陷入昏迷 意識不清之狀態,甲○○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在C3已處 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將C3帶至其房 間內,脫去C3衣物,於99年7 月31日凌晨3 時17分許,撫摸 、吸吮、舔舐C3乳房、觸摸C3下體,並以陰莖插入C3陰道內 而性交得逞。
⒉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於99年7 月31日凌晨3 時 23分許,未經C3之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 C3如上述一、㈤⒈所示撫摸、吸吮、舔舐C3乳房、觸摸C3下 體、與C3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3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 並於前開影片拍攝過程中,未經C3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 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Apple 廠牌iPhone手機拍攝 其對C3如上述一、㈤⒈所示撫摸、吸吮、舔舐C3乳房、與C3 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3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2 部。且未經C3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照相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Ap ple 廠牌iPhone手機拍攝C3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 照片共3 張、C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 共2 張、甲○○將其陰莖置於C3嘴巴前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 1 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 腦內。
⒊嗣C3清醒恢復意識後,雖覺有異,然自責飲酒過量,遂未過 問甲○○發生何事,而由甲○○帶其下樓搭車返家。後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C3,乃 傳喚C3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㈥⒈甲○○認識C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後即追求之。C8於99年11月27日晚間某時與甲○○在上 址Spark 夜店飲酒,因C8飲酒過量,甲○○乃邀約C8至其上 開住處休息,C8應允之。於甲○○與C8至甲○○上開住處後 ,C8即因不勝酒力而躺臥於房間床上休息。於99年11月28日 凌晨4 時40分許,甲○○乃上床趴在C8身上親吻C8,C8發覺 後,因其對甲○○亦有好感,故未拒絕之,惟其並未同意與 甲○○發生性交行為,甲○○見C8酣醉不已,竟基於乘機性 交之單一犯意,在C8已處於酒醉而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情形 下,親吻、撫摸C8之乳房,並以腳扳開C8雙腿,欲以其陰莖 插入C8陰道為性交,C8旋以手推開甲○○並以雙手護胸向甲 ○○表示不同意,甲○○遂作罷,並向C8佯稱睡覺後即關閉 室內燈光。待C8因酣醉而昏睡後,於99年11月28日凌晨5 時 7 分許,甲○○見有機可趁,乃承前乘機性交之單一犯意, 在C8已處於因酒醉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脫去C8衣 物,撫摸C8下體、撫摸、吸吮、舔舐C8乳房,並以陰莖插入 C8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⒉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於99年11月28日凌晨4 時 40分,未經C8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C8如 上述一、㈥⒈所示親吻、撫摸C8乳房及與C8接吻行為之非公 開活動之影片1 部。繼於99年11月28日凌晨5 時7 分許,未 經C8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C8如上述一、 ㈥⒈所示撫摸C8下體、撫摸、吸吮、舔舐C8乳房、與C8性交 等非公開活動及C8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 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⒊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8,乃傳喚C8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㈦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2月11日凌晨5 時36分 許,未經其女朋友A 女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 其親吻A 女臀部、大腿內側、親吻、撫摸A 女乳房、與A 女 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A 女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 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⒉後因B 女遭甲○○為如上述一、㈢⒈所示之趁機性交行為, A 女、B 女乃於100 年7 月25日報警處理,而悉上情。㈧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 年1 月29日凌晨4 時24 分許,未經C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撫摸、舔舐C6乳 房、以陰莖碰觸C6臀部、與C6性交、C6吸吮甲○○陰莖等非



公開活動及C6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 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⒉C6與甲○○為上開性交行為後某日,C6告知友人有至甲○○ 上開住處過夜,其友人乃告知A 女C6與甲○○有發生性交行 為,A 女對此大為光火而與甲○○爭吵,甲○○竟心生不滿 ,而基於恐嚇之犯意,撥打電話予C6,向C6恫稱:「我會讓 妳死得很難看,臺北就這麼大,妳小心一點」等語,以此加 害於生命、身體之事,令C6心生畏怖,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⒊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6,乃傳喚C6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㈨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1月7 日晚間9 時13分 許,未經C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親吻C5嘴唇、肩膀 、撫摸C5乳房、與C5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5身體隱私部位之 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 內。
⒉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5,乃傳喚C5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㈩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1月27日上午6 時49分 許,未經C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親吻C7嘴唇、撫摸 C7乳房、與C7接吻、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7身體隱私部位之 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 內。
⒉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7,乃傳喚C7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 年6 月5 日凌晨4 時24 分許,未經C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撫摸C4臀部、乳 房、吸吮、舔舐C4乳房、與C4接吻、性交等非公開活動及C4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 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⒉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4,乃傳喚C4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⒈C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與甲○ ○為朋友關係,其於100 年5 月7 日晚間某時與甲○○、C7 及其他友人至上址Spark 夜店飲酒後,再至甲○○上開住處 繼續飲酒,嗣後,C2即因不勝酒力而昏睡於甲○○房間床上 ,甲○○見有機可趁,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在C2已處於 因酒醉而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於100 年5 月8 日凌



晨5 時11分許,脫去C2衣物,撫摸C2臀部、乳房,並以其陰 莖插入C2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⒉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100 年5 月8 日凌晨5 時11 分許,未經C2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對C2如 上述一、⒈所示撫摸C2臀部、乳房、與C2性交等非公開活 動及C2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 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⒊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 C2,乃傳喚C2到庭指認,而悉上情。
⒈甲○○與D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為朋友關係,其於100 年9 月22日中午某時與甲○○及 其他朋友聚餐後,雙方即至某「星聚點KTV 」唱歌、飲酒, 嗣D 女不勝酒力而酩酊大醉,甲○○及其友人乃將D 女帶至 其上址住處客房內休息,嗣於同日晚間9 時後之某時,迨甲 ○○帶其友人回家後再返回其上開住處時,甲○○竟基於乘 機性交之犯意,在其上址住處客房內,於D 女已處於因酒醉 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以陰莖插入D 女陰道內而性 交得逞。
⒉俟於100 年9 月23日上午某時,D 女清醒後發覺有異,乃至 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馬偕紀念醫院急診後 ,經該醫院通報,而悉上情。
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8 月15日晚間11時14分 許,未經C13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C13 性交行為 之非公開活動及C13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 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⒉嗣於101 年9 月7 日,前開影片因不明原因外流而於網路上 流傳,C13 之友人在網路上閱覽影片後乃告知C13 ,C13 乃 向警提出告訴,而悉上情。
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於100 年7 月27日凌晨1 時53分,未經C11 、C12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附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表)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 C11 、C12 性交行為、C11 、C12 各吸吮甲○○陰莖、C11 與甲○○接吻、C11 及C12 互相親吻、甲○○撫摸C12 乳房 等非公開活動及C11 、C12 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繼於 同日凌晨2 時31分許,未經C12 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 設備竊錄其與C12 性交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C12 身體隱私部 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 電腦內。
⒉嗣於101 年9 月1 日,前開影片因不明原因外流而於網路上



流傳,C11 、C12 之友人在網路上閱覽影片後,乃分別告知 C11 、C12 ,C11 、C12 乃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告訴,而悉上情。
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於100 年7 月23日凌晨3 時54分許,未經F 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與F 女接 吻、性交行為、F 女吸吮甲○○陰莖等非公開活動及F 女身 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於前開影片拍攝過程中,未經F 女同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照相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Apple 廠牌iPhone手機拍攝F 女赤裸露出內衣、乳房之身體 隱私部位之照片共8 張。繼於100 年7 月23日凌晨4 時38分 許,未經F 女同意,無故以其所有之錄影設備竊錄其親吻F 女嘴唇、撫摸F 女乳房、下體、F 女撫摸甲○○陰莖等非公 開活動及F 女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照 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⒉嗣於前開影片及照片因不明原因外流而於網路上流傳,F 女 得知後,乃於101 年12月11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 出告訴,而悉上情。
⒈甲○○基於妨害秘密之單一犯意,未經G 女(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同意,於99年間某日,無 故以其所有具有照相功能之Apple 廠牌iPhone手機,接續拍 攝G 女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共4 張、G 女吸 吮甲○○陰莖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6 張,並將前開照片儲存 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電腦內。
⒉嗣於前開照片因不明原因外流而於網路上流傳,G 女得知後 ,乃於102 年1 月31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而悉上情。
二、案經C15 、C1、B 女、C9、C10 、C3、C8、A 女、C6、C5、 C7、C4、C2、C13 、C11 、C12 訴請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F 女、G 女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



,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 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 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 又上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 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 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 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 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 ,爰於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 考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立法理由)。至於同法第248 條 第1 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 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 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 項前段雖規定,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 ,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 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 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 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 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 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 證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又爭辯存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此種例外者,當須提出相 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泛指摘。而所稱「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係指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 、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因素,而有顯不可信之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101 年度台上字315 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 C15 、C1、B 女、C9、C10 、C3、C8、A 女、C6、C5、C7、 C4、C2、證人D 女、證人即告訴人C13 、C11 、C12 於檢察 官偵查中之陳述均經具結。其中,經本院勘驗證人即告訴人 C1、B 女、C9、C10 、C3、C8、C6、C5、C4、C2、證人D 女 、證人即告訴人C11 、C12 之偵訊光碟,該等證人陳述時, 其外在環境及情況,係與檢察官問答或與檢察官討論案情, 該等證人陳述之語氣平緩流暢,且無受到外力不當干擾而影 響證人陳述之真實性,而有顯不可信之情形,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1 份在卷足參(見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卷三第 119 頁至第122 頁、第124 頁至第126 頁、第139 頁反面至 第14 6頁、第149 頁至第161 頁、第178 頁反面至第192 頁 ),且證人即告訴人C15 、C1、B 女、C10 、C8、A 女、C6



、C4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到庭具結為證,經檢察官、被告甲○ ○及辯護人對之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 是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證據能力。另證人即告訴 人C9、C3、C5、C7、C2、證人D 女、證人即告訴人C13 、C1 1 、C12 、F 女、G 女,業經被告及辯護人捨棄對質詰問( 見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92號卷卷五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 102 年度侵訴字第47號卷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又證人即 告訴人C9、C3、C5、C7、C2、證人D 女、證人即告訴人C13 、C11 、C12 、F 女、G 女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均經具 結,依上開說明,原則上具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提 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空泛指摘該等陳述無證據能力,並不足 採,前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證據能力。又證人戊○ ○、賴佩珍賴乃榕簡宏如王美吟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 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其辯護人亦 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 開說明,證人戊○○、賴佩珍賴乃榕簡宏如王美吟於 檢察官訊問時,均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亦具證據能力。 ㈡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書證或相關證據,核與本件犯罪事實具 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 所取得,具有可信性,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上開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 旨,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為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 意,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方面
㈠事實欄一、㈡⒉、㈢⒉、㈣⒊、㈤⒉、㈥⒉、㈧⒈、㈨⒈、 ㈩⒈、⒈、⒉、⒈、⒈、⒈、⒈部分 訊據被告就事實欄一、㈡⒉、㈢⒉、㈣⒊、㈤⒉、㈥⒉、㈧ ⒈、㈨⒈、㈩⒈、⒈、⒉、⒈、⒈、⒈、⒈所 示之妨害秘密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92 號卷卷二第144 頁反面,102 年度侵訴字第47號卷第18頁反 面)。且核與證人即告訴人C1於偵查中證稱:伊不可能同意 甲○○錄下伊的隱私活動,而且伊也不知道等語(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卷二第40 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90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證人即 告訴人B 女於偵查中證稱:如果影片畫面是伊的話,妨害秘 密部分,伊就要提告,甲○○對伊妨害秘密,伊除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看過影片外,沒有看過有關伊的影片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727 號偵查 卷卷一第33頁、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證人即告訴人C9、



C10 於偵查中均證稱:伊絕對沒有同意與甲○○發生性行為 ,且伊完全不知情,伊要對甲○○提出妨害秘密告訴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偵查卷 第21頁至第25頁、101 年度偵字第16727 號偵查卷卷一第27 9 頁至第281 頁、100 年度偵字第20296 號偵查卷第2 頁至 第4 頁);證人即告訴人C3於偵查中證稱:伊不可能也不願 意甲○○拍攝如事實欄一、㈤⒉所示之影片及畫面,伊要告 甲○○妨害秘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卷二第57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88 號偵查卷第3 頁);證人即告訴人C8於偵查中證稱:伊不同 意甲○○拍攝如事實欄一、㈥⒉所示之影片,伊要對甲○○ 妨害秘密提出告訴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卷二第140 頁、第142 頁、101 年 度偵字第20295 號偵查卷第2 頁至第3 頁);證人即告訴人 C6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有同意甲○○拍攝如事實欄一、㈧⒈ 所示之影片,對甲○○妨害秘密部分,伊要提出告訴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 卷二第123 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93 號偵查卷第4 頁); 證人即告訴人C5於偵查中證稱:對事實欄一、㈨⒈所示之影 片,伊是不知情的,伊完全沒有同意甲○○拍攝影片,對於 妨害秘密罪,伊要提出告訴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 年度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卷二第106 頁至第107 頁 、101 年度偵字第20292 號偵查卷第2 頁);證人即告訴人 C7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有同意甲○○拍攝如事實欄一、㈩⒈ 所示影片之私密活動,對於甲○○妨害秘密的部分,伊要提 出告訴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 029 號偵查卷卷二第136 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94 號偵查 卷第3 頁);證人即告訴人C4於偵查中證稱:伊沒想到甲○ ○會把過程錄下來,伊當然沒有同意甲○○拍攝伊的私密活 動,對於甲○○妨害秘密的部分,伊要提出告訴等語(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卷二 第64頁至第65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91 號偵查卷第3 頁) ;證人即告訴人C2於偵查中證稱:甲○○把這些都錄下來, 真是非常可惡,伊要對妨害秘密的部分提出告訴等語(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6029 號偵查卷卷二 第48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89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證 人即告訴人C13 於偵查中證稱:伊與甲○○為性行為時,完 全不知道甲○○有攝影,且在開始性行為前,甲○○也沒有 問過伊要拍攝之類的話,伊不同意甲○○攝影,伊要對妨害 秘密的部分提出告訴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301 號偵查卷第3 頁);證人即告訴人C11 、 C12 於偵查中均證稱:甲○○對伊為性行為時,伊不知道甲 ○○在攝影,伊要對妨害秘密的部分提出告訴等語(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727 號偵查卷卷一第 310 頁至第311 頁、101 年度偵字第20297 號偵查卷第4 頁 反面至第5 頁);證人即告訴人F 女於偵查中證稱:伊對甲 ○○所拍照、錄影之事完全不知情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976 號偵查卷第4 頁、第8 頁、 第90頁);證人即告訴人G 女於偵查中證稱:伊不同意甲○ ○拍攝如事實欄一、⒈所示之10張照片,且伊也不知道這 件事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 號偵查卷第7 頁、第83頁)相符一致。另參以證人即告訴人 G 女於偵查中證稱:伊3 年前(即99年)較常去夜店玩,其 係在夜店認識被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3559號偵查卷第4 頁)。又被告於偵查中亦供述其 係在3 年多前與告訴人G 女交往(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偵字第3559號偵查卷第81頁),故互參證人即告 訴人G 女之證詞及被告之供述,可認被告拍攝如事實欄一、 ⒈所示照片時間應係在99年間某日。此外,另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如事實欄一、㈡⒉、㈢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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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