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陳清琴
被 上訴人 徐傳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767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