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黃海根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蘇鄭鈴宥(即蘇鄭阿秀)
蘇小娟
蘇小蘭
蘇婉儀
李蘇嫺叔
蘇楷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廖國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