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46號
TCDV,102,訴,2446,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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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告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玲
被   告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1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240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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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帷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