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0號
原 告 周森雄 住臺中市○○區○○路○○○巷00弄0
號
周于惠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牛義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雍乾、施德昌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施德昌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施德昌之全體繼承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繼承系統表,致無法送達文書,於 法不合,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