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67號
TCDV,102,訴,1467,2013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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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鄭朝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9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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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