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49號
TCDV,102,訴,1049,2013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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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兼法定代理 杜秋麗  住同上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淳勛楊翠嬅廖芷宜即廖唯辛
因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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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