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兼法定代理 杜秋麗 住同上
人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淳勛、楊翠嬅、廖芷宜即廖唯辛
因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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