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08號
TCDV,102,補,1508,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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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賴福春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地址:台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敏恭張能和張春江張玉樹張春池
張益田間給付居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85,1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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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