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88號
TCDV,102,補,1488,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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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美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6,849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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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