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尹成基、尹麗芬請求確認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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