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余泊錞 住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廖煌武即崧荃造景藝術坊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610,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