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70號
TCDV,102,補,1470,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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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余泊錞  住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廖煌武即崧荃造景藝術坊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610,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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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