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游慶林
被 告 楊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楊秀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