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46號
TCDV,102,補,1446,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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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邱鈺嵐
當事人與被告謝柏曜黃慧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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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