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31號
TCDV,102,補,1431,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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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上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芸即林清華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321,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5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6,0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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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