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賴羿廷
被 告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宏
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其性質,係屬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而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其主張平均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3萬元,且自102年6月28日起遭被告片面終止勞雇契約時
,年約40歲餘,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
退休年齡65歲止,原告可工作期間已超過10年,依首揭規定,應
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60萬元(計算
式:30,000×12×10=3,600,000)。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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