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儉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0萬8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萬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萬41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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