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何惠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治華即優健萌葳診所、黃芬芳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