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日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興
送達代收人 劉大文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起訴僅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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