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250號
TCDV,102,消債補,250,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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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消債補字第250號
聲請人   陳盈融即陳志明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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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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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0 年9 月12日至102 年9 月11日)│
│ 之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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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人列有房屋使用費之支出,房屋所有人與聲請人有無親│
│ 屬或情誼關係?併請提出繳納房屋使用費之證明,如無法提│
│ 出,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
│ 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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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