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34號
TCDV,102,消債更,234,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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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藍玉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藍玉娟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藍玉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本金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418 萬元,前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申請消債調解,惟因 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生活支出,無力負擔還款條件,致調解 不成立。聲請人現每月平均收入約28,635元,扣除生活等必 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 減變動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租賃 契約書、存摺影本、相關支出證明、薪資明細表、戶口名簿 在卷可證。查聲請人所列舉生活支出等費用之金額,衡諸現 今一般生活水準,部分應屬必要,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 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



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
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9月3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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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