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詹枝使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被 告 陳睿甫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被 告 陳白雲 陳承樟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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