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4號
TCDV,102,家訴,14,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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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陳詹枝使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陳睿甫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陳白雲
      陳承樟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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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