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謝澤人
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相 對 人 蔡綜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
七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四、關於「未成年子女吳德霖」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未成年子女」。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 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