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432號
TCDV,102,司聲,1432,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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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相 對 人 丁龐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 通知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 務所,以致無法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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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