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212號
TCDV,102,司聲,1212,201309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蕭真
聲 請 人 黃仕勳
聲 請 人 蘇俊昌
相 對 人 周奇勳
相 對 人 周佳男
相 對 人 周佳興
相 對 人 周信全
相 對 人 廖春木
相 對 人 林俊峯
相 對 人 林金葱
相 對 人 曲家駿
相 對 人 方月娥
相 對 人 徐文炳
相 對 人 吳美賢
相 對 人 呂明峰
相 對 人 蔡承樺
相 對 人 周美滿
相 對 人 周佳君
相 對 人 張正岳
相 對 人 周奇縉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林金蔥」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