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127號
TCDV,102,司聲,1127,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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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陳政協
相 對 人 王凱旋
相 對 人 邱賓坤
相 對 人 張豐聯
相 對 人 關明彰
相 對 人 陳生本
相 對 人 李哲雄
相 對 人 徐施淑陽
相 對 人 羅文貴
相 對 人 黃鵬謀
相 對 人 張寶優
相 對 人 黃天惠
相 對 人 蔡綉葉
相 對 人 呂文英
相 對 人 李欣光
相 對 人 李大加
相 對 人 葉輔渝
相 對 人 陳文菊
相 對 人 盧麗珠
相 對 人 蔡適禮
相 對 人 王景樺
相 對 人 林鈴潣
相 對 人 陳雅惠
相 對 人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凱旋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志忠邱賓坤張豐聯關明彰陳生本李哲雄徐施淑陽羅文貴黃鵬謀張寶優黃天惠蔡綉葉呂文英李欣光李大加葉輔渝陳文菊盧麗珠蔡適禮王景樺林鈴潣陳雅惠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各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 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 字第20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53號民 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王凱旋負擔,此有歷審判決書在卷可稽。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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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捨棄進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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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 額 │備註1 │備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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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 │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於起訴聲明時陳報│
│ │ │ │之訴送標的價額為5,292,│
│ │ │ │402元,並繳納裁判費53,│
│ │ │ │470元,嗣於第一審審理 │
│ │ │ │中變更聲明,訴訟標的價│
│ │ │ │額隨之變更為5,119,511 │
│ │ │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 │ │51,688元,聲請人所繳第 │
│ │ │ │一審裁判費逾此數額部分│
│ │ │ │,應由其自行負擔,附此│
│ │ │ │敘明。 │
├──────┼───────┼───────────┼───────────┤
│第一審測量費│32,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第一審謄本費│3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 │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係由相對人│
│ │ │ │預納,故不予列計, │
├──────┼───────┼───────────┼───────────┤
│第二審測量費│72,000元 │聲請人預納 │相對人吳志忠等25人不服│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第二審謄本費│300元 │聲請人預納 │嗣後於第二審審理中,相│
│ │ │ │對人吳志忠邱賓坤、張│
│ │ │ │豐聯、關明彰陳生本、│
│ │ │ │李哲雄徐施淑陽、羅文│
│ │ │ │貴、黃鵬謀張寶優、黃│
│ │ │ │天惠、蔡綉葉呂文英、│
│ │ │ │李欣光李大加葉輔渝
│ │ │ │、陳文菊盧麗珠、蔡適│
│ │ │ │禮、王景樺林鈴潣、陳│
│ │ │ │雅惠、全國大別墅管理委│
│ │ │ │員會(計24人)撤回上訴│
│ │ │ │,視為未上訴。。是僅相│
│ │ │ │對人王凱旋提起上訴,依│
│ │ │ │據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
│ │ │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 │ │ │負擔」,故相對人王凱旋
│ │ │ │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訴費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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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負擔計算如下: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吳志忠邱賓坤張豐聯關明彰陳生本李哲雄徐施淑
│ 陽、羅文貴黃鵬謀張寶優黃天惠蔡綉葉呂文英李欣光李大加葉輔渝
│ 、陳文菊盧麗珠蔡適禮王景樺林鈴潣陳雅惠王凱旋、全國大別墅管理委│
│ 員會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359元。 │
│ 計算式:(51,688元+32,000元+300元)÷25人=3,359元 │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相對人王凱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2,300元 │
│ 計算式:72,000元+300元=72,300元 │
│㈢綜上,相對人王凱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5,659元,相對人吳志忠邱賓坤張豐聯
│ 、關明彰陳生本李哲雄徐施淑陽羅文貴黃鵬謀張寶優黃天惠蔡綉葉
│ 、呂文英李欣光李大加葉輔渝陳文菊盧麗珠蔡適禮王景樺林鈴潣、│
陳雅惠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359元 │
│ 相對人王凱旋部分:計算式:3,359元+72,300元=75,6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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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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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