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張光平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張光平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光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光平(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路0段00號)於99年6月30日死亡,且其所有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 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 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基 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 記謄本、本院家事庭函文及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686號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被繼承人死亡 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 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 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另參酌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 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 77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 規定,程序相當繁複,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佳,國有 財產署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並具相當 公信力,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顯見 其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雖該署具狀表示不同意擔任 ,且認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擔任較為適宜,惟本院於102年5月
22日通知被繼承人之親屬張陳月枝、張國鎮、張國楓及張國 益到庭表示意見,然渠等並未到庭或具狀表示同意擔任,是 本院自不能強令無義務之被繼承人親屬擔任。執此,本院認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