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815號
TCDV,102,司票,481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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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15號
聲 請 人 黃俊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蔡秋娥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為何?
二、補相對人陳蔡秋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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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