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15號聲 請 人 黃俊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蔡秋娥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正提示日為何?二、補相對人陳蔡秋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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