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703號
TCDV,102,司票,4703,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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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03號
聲 請 人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智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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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