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404號
TCDV,102,司票,4404,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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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04號
聲 請 人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至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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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