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04號聲 請 人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至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票號WG0000000號)。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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