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906號
TCDV,102,司票,3906,201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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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06號
抗 告 人 王國藩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掌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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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