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金灶
相 對 人 葛紀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葛紀罔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葛宗龍之債權,經設定登 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4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即抵押債務人對權利 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 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 、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 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信用卡消費款授信債務及損害 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等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4月6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葛宗龍,全部。 嗣債務人葛宗龍於99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9日 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22,208元及 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據各一件(以上均 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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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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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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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外埔 │二崁 │ │800 │田│1108.3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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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外埔 │二崁 │ │802-1 │田│913.8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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