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03號
TCDV,102,司拍,303,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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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 對 人 彭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㈠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2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 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4月8日。
㈥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士華,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彭士華於101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3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 年6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8 0,52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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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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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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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太平區 │樹孝 │ │1634-0 │建│ 2,813.55 │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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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太平區 │樹孝 │ │1634-1 │建│ 182.36 │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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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太平區 │樹孝 │ │1634-2 │建│ 10.68 │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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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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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9│臺中市太平區樹│集合住宅 │第11層:75.65 │陽台:8.78│全部 │
│ │ │孝段163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75.65 │ │ │
│ │ ├───────┤16層樓房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樹│ │ │ │ │
│ │ │孝路337巷2弄7 │ │ │ │ │
│ │ │號11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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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樹孝段00000-000建號,面積:6,75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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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