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376號
TCDV,102,司促,33376,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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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76號
債 權 人 鐘斌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瑪俐即莊松林之繼承人莊智程即莊
松林之繼承人、莊智穎即莊松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㈠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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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