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76號
債 權 人 鐘斌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瑪俐即莊松林之繼承人、莊智程即莊
松林之繼承人、莊智穎即莊松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㈠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