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177號
TCDV,102,司促,33177,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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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77號
債 權 人 黃秋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鑾仲翔科技有限公司張莉宜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係向不同之債務人主張
   票據法律關係,併此須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確認張莉宜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其為
   背書人之證明資料。
  ㈢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具狀提出本件聲請對不同之發票人各自請求之標的金額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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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