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77號
債 權 人 黃秋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鑾、仲翔科技有限公司、張莉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係向不同之債務人主張
票據法律關係,併此須另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確認張莉宜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其為
背書人之證明資料。
㈢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具狀提出本件聲請對不同之發票人各自請求之標的金額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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