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129號
TCDV,102,司促,33129,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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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29號
債 權 人 瘋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爾傳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利息為日息千分之0.5之依據為何。
  ㈡債務人奧爾傳媒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9月24日經授中字
   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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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爾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瘋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